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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

来源:老龄产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6-09-02   浏览数:365

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9月1日,《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后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

《办法》规定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治的协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困难居民的医疗诊治及有关费用减免工作。残联、扶贫部门分别负责协助做好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的认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

医疗救助对象和费用补助范围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主要包括重点救助对象: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低收入困难对象: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指2016年至2020年市扶贫办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主要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以及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据了解,以往武汉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是低保户,本《办法》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

医疗救助费用补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纳入补助范围。对确需到非定点医院救治或异地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

合规的诊疗和医疗费用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按照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下列医疗救助费用不纳入补助范围:除本办法有规定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医或者购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在其他保险或者其他赔付责任范围支付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及有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救助方式和标准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审批的重特大疾病和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病病种,可申请门诊医疗救助。

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七种重特大疾病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封顶线为1万元;其他重症(慢性)疾病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封顶线为5000元。

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一般疾病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封顶线为2.6万元(含门诊补助金额);低收入困难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封顶线为1万元(含门诊补助金额)。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住院医疗救助,年最高补助封顶线为5万元(含门诊补助金额)。低收入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住院医疗救助,年最高补助封顶线为2万元(含门诊补助金额)。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对其自付费用超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含2倍),对其超出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住院医疗救助,年最高补助封顶线为1万元。

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参照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标准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没有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且非危急重症,至非医保定点医院救治的对象,需开据医保分割单,其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合规费用,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

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3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10%的优惠。

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对象,因发生急重危伤病且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符合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享受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后,自付费用仍然较高的对象,可申请慈善援助。

对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先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相关规定的定额标准救助后,再按本办法救助。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并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医疗救助程序

据了解,医疗救助包括医中即时结算救助、医后救助两种方式。

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和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申请医中即时结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凭身份证、社会救助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终结后,将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信息录入武汉市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区民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认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在系统上对医疗救助金额进行审批。出院结算时,医院在“三合一”的即时结算窗口直接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的费用,同时,按区民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救助金额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和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救助机构治疗,凭转诊治疗手续可申请医后救助,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居住满1年以上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社会救助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票据,有门诊重症(慢性)审批表的应一并提交,填写《武汉市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低收入救助对象还需提供户口簿、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报区民政部门予以认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对救助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在救助对象所在居(村)民委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可申请医后救助,治疗终结后,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由本人或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居住满1年以上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市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票据、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有门诊重症(慢性)审批表的应一并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作出审核是否给予救助的结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基本情况在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武汉市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给予救助家庭的基本情况及救助金额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在《武汉市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医疗救助对象跨年度申请事后救助的,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当次医疗救助金额按医疗机构结算时间计入当年救助金额。(武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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