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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过居家养老条例 明确子女赡养义务

来源:合肥在线综合     发布时间:2016-11-07   浏览数:2021

10月28日,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合肥市居家养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高龄津贴、子女赡养老人应尽义务、老年人的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硬性规定了各社区要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破解了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一大难题。

养老服务用房必须标配

《条例》明确,社区需配置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并硬性规定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此外,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

根据规定,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呼叫中心、互联网平台、助餐点、助浴点、农村幸福院、老年学校等。

老年人将享受更多福利

敬老爱老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应尽之责。《条例》要求,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条例》还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带来了一系列福利。如,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等。为七十周岁以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老年人提供上门办证和公证服务。为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特殊照顾。

《条例》同时规定,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服务。为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护理服务;高龄、失能老年人达到规定人数的社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

侵害老年人权益将被追责

《条例》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老年人尊严,提供优质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条例》还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条例》要求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奖励、回馈、互助等激励机制,加强志愿服务人员专业培训。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据悉,《条例》在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颁布实施。万晓源综合(合肥晚报)

合肥:子女不仅要供养照料更有义务为老人提供精神慰藉

注意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或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10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合肥市居家养老条例》,该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80岁以上老年人将有高龄津贴

一大波跟老年人有关的福利来啦。比如,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等。为七十周岁以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老年人提供上门办证和公证服务。为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特殊照顾。

同时,将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服务。为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护理服务;高龄、失能老年人达到规定人数的社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

子女有义务为老人提供精神慰藉

敬老爱老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应尽之责。条例要求,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办理必要的保险。老年人家庭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条例还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侵害老年人权益或记入诚信档案

条例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老年人尊严,提供优质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根据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居家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住宅区需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呼叫中心、互联网平台、助餐点、助浴点、农村幸福院、老年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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