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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的通知

来源:中国养老网     发布时间:2018-01-12   浏览数:1923
沪民福发〔2017〕44号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和《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为落实《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等精神,推进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工作,市民政局制定了《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做好养老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指导。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4日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试行)
 
  一、定义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部面向失能、失智老人照护服务需求,体现基本生活照护功能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功能的床位设施。
  二、养老机构要求
  (一)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符合对外执业要求。
  (二)养老机构建设与室内装修符合DB31/T685—2013《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
  (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
  (四)内部设置有医疗机构且符合执业规范要求,或与医疗机构整合、邻近设置,能够满足养老机构内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三、设施设备要求
 
  (一)规模与区域要求
  1.护理型床位规模总数不少于30张。
  2.护理型床位设置在单体建筑内或单独楼层,或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
  (二)各类用房及配置要求
  1.卧室
  (1)有自然通风和采光,不设在地下层。
  (2)每间卧室床位布置不大于8张;应配置使用护理床;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床与床的长边间距不小于0.80m;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小于1.05m。
  (3)床与床之间设有隐私隔断(帘或其他)设备。
  (4)室内有保暖和降温设备。
  2.卫生间、沐浴间
  (1)与卧室邻近设置,宜设置卧室卫生间。室内地面无高差,平面布置便于轮椅进出,留有助厕空间。便器为坐式,便器旁设距地面高度为0.70m的安全扶手。应安装冲淋设备并应设高为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2)公用沐浴间就近设置(宜设在同一个层面),平面布置便于轮椅进出,留有助浴空间。设高为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配备老年人使用的专用助浴器具。
  (3)水龙头把手不应使用旋转式开关。
  3.洗衣房
  (1)操作场所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
  (2)设置污染衣物预洗和消毒水池并符合相关规定。
  4.污物处理间
  (1)污物间就近设置,并靠近污物运输通道。
  (2)设有污物处理机消毒设施。
  (3)各类洁具清洗、消毒有专用水池且有分类放置的空间。
  5.医务用房
  (1)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2)医疗废弃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3)基本医疗设备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的相关配置要求。
  6.康复室
  (1)设有康复室且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设备。
  (2)康复室地面平整,表面材料具有防护性,地面布局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7.照护台
  每个层面设置照护台并连接呼叫信号装置终端和满足照护工作需求的橱柜等。
  (三)配套设备
  1.卧室、卫生间、沐浴间、公共活动用房安装呼叫装置且触摸方便。安装呼叫显示屏做到视线可及。
  2.二层及以上配备一部医用电梯。
  3.主要出入口及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配备监控设备。
  4.失智老人区域安装门禁系统。
  5.敷设线路,满足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求。
  (四)标识
  1.通用符号符合GB/T10001.1规定。
  2.无障碍符号符合GB/T10001.9规定。
  3.安全标识符合MZ/T032—2012DI5.7规定。
  4.服务应用标识符合DB/T813—2014规定。
  5.标识设置应醒目且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四、人员配备要求
 
  (一)医护人员:至少配备2名注册护士(其中1名为主管护师)。每增加100张护理型床位需增1名护士或中级养老护理员。
  (二)社工人员:至少配备1名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可兼职)
  (三)康复人员:至少配备1名。
  (四)营养师:至少配备1名。
  (五)护理人员:护理人员与护理型床位数配比符合DB31/T685—2013《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
 
  五、服务要求
 
  根据照护等级确定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等内容且制定照护计划。
  (一)生活照料
  1.内容包括进食(水)、修饰洗浴、穿脱衣、排泄如厕、移动、膳食、洗涤、清洁卫生、物品整理。
  2.服务频次、要求符合DB31/T685—2013《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的规定。
  (二)膳食服务
  1.内容包括提供一日三餐、特殊饮食(流质、半流质)。
  2.营养平衡且符合老年人疾病特点需求。
  (三)医疗护理
  1.内容包括口腔护理、鼻饲、吸氧、静脉血标本采集、生命体征监测、肌肉注射、皮下注射、血糖监测等常用临床护理。
  2.药事服务
  符合药事服务的相关规定
  3.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需符合相关规定。
  (四)安全照护
  做好走失、坠床、跌倒、烫伤、误吸(食)、噎食、压疮、感染等防护。
  (五)康复训练
  1.提供包括语言功能、吞咽功能、肢体功能、认知功能的训练。
  2.保护并改善其残存功能,减轻后遗功能障碍程度。
  (六)健康管理
  1.建立健康档案且对健康状况变化有动态跟踪记录。
  2.建立慢性病管理制度,将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纳入管理范畴。
  3.开展预防保健知识教育。
 
  六、管理要求
 
  符合护理型床位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置护理型床位的认定和日常管理,定期将相关信息报送上海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作为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区养老机构设置护理型床位的统筹、指导、标准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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