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提出,各试点地区在制定护理服务待遇时,政府承担的护理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70%左右(个人自付的护理费用将在30%左右)。
保险公司可考虑通过“整体经办”或“补充业务”两种模式参与,并配套相应的产品。
整体经办模式:
政府筹集资金,由保险公司实施资金管理、承保、理赔、服务等。
产品要素(类似“大病保险”产品)
团体保险:政府部门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范围: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约定;
保险责任(护理标准、待遇):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约定;
保险金支付(鉴定程序和支付方式):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约定认可
鉴定机构范围和鉴定程序、技术标准;保险金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保险
公司直接向护理机构支付,或向被保险人支付。
风险调解机制:政府与保险公司约定资金剩余或不足时的处理方式。
补充业务模式
保险公司对“30%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充保障。
补充方式一:政府统一投保
产品要素
团体保险:政府筹资,作为投保人统一为已参加基本护理保险人员投保
补充保险;
保险期间:一年
被保险人范围:同基本护理保险;
保险责任(护理标准、待遇):护理分级标准同基本护理保险;赔付比
例、额度具体根据保费额度双方约定;
保险金支付(鉴定程序和支付方式):同基本护理保险;
风险调解机制:政府与保险公司约定资金剩余或不足时的处理方式。
补充业务模式
保险公司对“30%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充保障。
补充方式二:企事业单位投保(类似“企补”)
产品要素
团体保险:企事业单位出资,自愿投保补充保险;
保险期间:一年
被保险人范围:已参加基本护理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员工;
保险责任(护理标准、待遇):护理分级标准同基本护理保险,赔付
比例、额度具体约定;
保险金支付(鉴定程序和支付方式):鉴定程序同基本护理保险,现
金支付方式;
费率水平:根据参保团体被保险人年龄、风险状况确定。
新华保险护理产品开发计划
2017年,公司计划分别推出团体护理产品和个人护理产品,支持业务开展。
团体护理保险产品
重点用于支持公司参与各地政府护理业务试点,兼顾企事业团体投保需求。
产品采取团体保险形式,各项产品要素可以进行灵活设定:投保范围、护
理分级标准、护理保障责任、理赔鉴定程序、保险金支付方式等均可以进
行“客户化” 定制。
个人护理保险产品
主要用于支持在个险渠道开展护理业务试点。产品拟采取长期附加险形式,
护理分级标准、保险责任等相对简单,易于操作,护理金给付拟采取定期
年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