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及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理顺我省老龄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老龄工作的领导,2000年11月,省人民政府调整了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明确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
二、研究、制定全省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规划。
三、检查有关老龄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四、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五、指导、督促和检查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老龄工作。
六、组织、协调、开展有关老龄事务方面的重大活动。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名单
主 任:王晓东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常务副主任:甘荣坤 省政府副省长
副 主 任:聂昌斌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汉军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老干局局长
喻立平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彭 军 省民政厅厅长
翟天山 省人社厅厅长
刘长斗
省老龄办主任
委 员:李晋湖 省编办副主任
胡铁军 省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肖安民 省发改委副主任
徐雁冰 省教育厅副厅长
邓汉光 省民宗委副主任
李义龙
省公安厅副厅长、政治部主任
蒋国平 省司法厅副厅长
黄 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世元
省住建厅副厅长
程 武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李耀华 省文化厅副厅长
朱惠民
省卫计委副主任
陈华荣 省外侨办纪检组长
梅昌新 省国税局副局长
郑 超
省地税局巡视员
史有才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巡视员
林晓华 省体育局副局长
张 静
省统计局副局长
徐 勇 省旅游局副局长
黄运全 湖北广播电视台党委副书记
姚义勇
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谭必元 省总工会副主席
金 鹏 团省委副书记
高 勤
省妇联副主席
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2014年9月5日
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委组织部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省老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离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宏观指导全省老干部部门的工作;引导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二、省委宣传部
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引导各新闻单位宣传老龄工作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宣传老年人和老龄工作的先进典型。
三、省直机关工委
配合省直机关各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配合省委组织部加强对省直机关老龄工作的领导;通过省直机关各单位党组织抓好省直机关老龄工作的协调、交流工作,抓好老龄支部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经验交流和文化体育活动,积极促进省直机关老龄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省发改委
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发展规划,做好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并处理其中出现的问题,参与老龄工作宏观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按规定程序负责养老设施基本建设的审批。
五、省教育厅
采取措施充分发挥教育系统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教育行管人员比较集中的人才和智力优势,指导所属关工委工作和指导高校老协、高校老教授协会等社团开展教育研讨咨询、文化艺术和健身等活动;组织老教师、老知识分子开展有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调查研究教育系统老教师和老职工工作、生活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六、省民委
配合有关部门和地区,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全省少数民族老龄工作;调查了解全省少数民族老年人生活、学习、健康等方面的情况,研究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七、省民政厅
“老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主体,负责拟定老龄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工作,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老年福利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推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设施建设,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省的社区老年服务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藉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拟定安置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生活待遇标准,监督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制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并指导地方政府对干休所的管理;负责老复员军人等重点老龄优抚对象优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主管对城乡孤老对象的供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敬老爱老工作。
八、省老龄委办公室
受托履行《老年法》执法主体职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办理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督促、检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检查、指导、推动全省贯彻落实《老年法》、《湖北省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并负责办理《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全省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办好《老龄情况反映》、《老龄工作简报》和《湖北老龄工作》;协调处理老年人来信来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九、省人社厅
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拟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体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保障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和支付的政策,并进行检查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他们“老有所医”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拟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待遇等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规划建设退休人员活动基地,落实“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基本活动场所。研究、指导、协调离退休人员中二次人才资源的开发工作,积极为“老有所为”创造条件。
十、省司法厅
广泛开展涉及老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调解老年人的民间纠纷。依法提供面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
十一、省财政厅
结合本省实际,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老年人福利性事业组织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老龄工作发展的需要和我省的财力,为老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发展老龄事业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省住建厅
会同民政厅贯彻实施《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22-1999);指导、监督在居住小区、市政工程及公共场所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老年人使用设施的工作。
十三、省文化厅
全面负责全省老年文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老年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拟定老年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老年文化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工作;全面负责全省老年非学历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老年大学的工作;协调并抓好带有导向性、示范性的老年文化活动,促进老年文化事业特别是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发展。
十四、省卫生厅
积极支持和发展老年卫生保健服务。完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做好老年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工作,为老年病人提供优质、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卫生保健服务,推动开展“家庭病床”等送医上门的社区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促进老年卫生保健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以自我保健、老年性疾病预防为主的健康教育,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提高生活质量延长寿命;加强老年保健科学研究、老年医学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控制老年常见病和慢性病;积极发挥老年医务工作者的作用。
十五、省广电局
协调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等广播影视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反映老年人的生活特别是他们开展的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宣传敬老爱老典型,对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省和市、州一级广播电视机构,应办好老年节目、栏目。
十六、省体育局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老年人体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各级老年人体育组织开展健身活动;宣传和普及老年人体育健身知识和方法;配合公安和民政部门依法取缔以健身为名的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诈骗和侵害老年人权益、宣传迷信、邪说等非法活动。
十七、省新闻出版局
指导制定老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对重点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新闻出版行业老龄出版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出版物的表彰、评奖活动。
十八、省军区政治部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做好省军区系统老干部工作;检查、督促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区干休所建设,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省军区系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指导离退休干部在国家和军队建设中发挥作用,组织宣传省军区系统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的先进典型。
十九、省总工会
贯彻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关心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离退休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适合老龄特点的各种活动,努力促进离退休职工“六个老有”的实现;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推动离退休职工的社区化管理工作。
二十、省妇联
依法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代表和反映老年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落实,为老年妇女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
二十一、省公安厅
贯彻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和特点,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诈骗、盗窃、抢夺、伤害老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时受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报警、控告、检举和求助;制止侵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等不法行为;依法处罚违反《条例》的有关人员,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生命安全。
二十二、团省委
在青少年中开展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大力倡导敬老、爱老、助老的道德风尚,增强青少年的敬老意识,推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实施“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以“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走进社区”定点服务等形式,为离退休老干部职工、五保户以及其他有需要的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烈军属等老年人群体,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法律维权、休闲健身、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志愿服务;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士”,面向青少年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近现代史教育,引导青少年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二十三、省旅游局
研究促进我省老年旅游市场发展的政策;宣传和普及针对老年人旅游的知识;维护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老龄工作。
二十四、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侧重于协助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村养老事业,开展老年人口学的研究,参与对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以共同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五、省外办
推动老龄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国际老龄事务,了解国外老龄事业发展有益经验和做法,展示我省社会发展和老龄工作成就,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发展。
二十六、省国税局
参与研究制定我省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
二十七、省统计局
负责组织协调老龄人口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老龄人口数量、结构和特征的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老龄人口统计工作;为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统计信息;向社会发布老龄人口统计信息;参与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
二十八、省广电总台
积极宣传反映老年人的生活,特别是他们开展的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宣传敬老爱老典型,对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办好老年节目、栏目;协调、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等广播影视单位做好我省老龄事业的宣传工作。
二十九、省交通厅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老年优待政策,落实好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船)等政策;指导、督促和协调本行业为老服务优待政策的落实工作,重点加强对窗口服务场所(飞机场、轮渡码头、长途汽车客运站等)的老年优待服务工作,提供良好的为老服务环境和条件;加强对行业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塑造敬老文明形象。
三十、省编办
开展人口老龄化形势下老龄工作体制机制研究,督促各地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推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三十一、省地税局
研究制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对老年服务机构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税收减免规定。
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老龄委)的制度建设,保证本委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领导全省的老龄工作,特制定省老龄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一、省老龄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㈠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组成。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持。
㈡主任办公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㈢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时,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及需要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㈣主任办公会议主要议事事项:
⒈听取老龄工作主要情况和重要问题的汇报;
⒉研究确定省老龄委的年度工作计划;
⒊审议和决定对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⒋审议省老龄委年度工作总结;
⒌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全国老龄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文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⒍研究审定省老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
⒎研究决定省老龄委自身建设的有关重要问题。
㈤省老龄办的办文程序为:需由省民政厅决定的事项,直接报省民政厅相关处室;需由省政府决定的事项,直接报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抄报省民政厅;需由省老龄委领导决定的事项,可直接请示委领导,抄报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要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压缩会议和精简文件。
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二、省老龄委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㈠省老龄委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议事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全体会议制度。
㈡省老龄委主任对省委、省政府负责。需省老龄委决定的具体工作事项和有关文件的签发,省老龄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可直接审定,也可报送常务副主任和主任审定;需省老龄委决定的全局性工作事项,应经省老龄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㈢省老龄委全体会议由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和行业负责人列席会议。
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会议请假,并派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㈣省老龄委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
㈤召开省老龄委全体会议时,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及需要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㈥省老龄委全体会议主要议事事项:
⒈分析研究老龄问题中带全局性的问题,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老龄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指示,作出有关决定、决议或决策;
⒉研究审议发展老龄事业的长远规划;
⒊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⒋分析研究老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事件,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查处,对有的问题可提出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
⒌研究决定需由省老龄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㈦省老龄委全体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㈧省老龄委委员在任职期间,应当深入基层对老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工作建议,支持委办公室的工作,同时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老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㈨省老龄委办公室在省老龄委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督办、交流等具体工作事宜,并对省老龄委负责。
㈩省老龄委委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退休,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并由该单位推荐新的委员人选,由委办公室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审定。